盐边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www.zzbanj.com 发布时间:2023-02-24 来源:盐边县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CYBXZFR—2023—001
盐边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结合辖区实际,需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由县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布。
二、划定防火(管制)区。全县全境均为高火险区(城市市区除外),县域范围内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外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等高火险天气时,县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必要时对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 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炭、电猫狩猎、枪械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烤火、点篝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以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野外使用火源。
(三)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
(五)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丢弃火种火源,严禁使用枪械狩猎。
(六)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七)因防治病虫鼠害、焚烧疫木、冻害、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工程建设、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生产活动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政府或林业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
人民政府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和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牧区、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 ·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户、护林(草)员包山(草场)。林草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