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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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04-29
- 发布日期:2022-04-29
- 文 号:攀安委〔2022〕13号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按属地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按照“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方便群众”“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县(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认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7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8万元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20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再上浮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十一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络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交由下一级部门核查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登记。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1),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举报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安全监管部门或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举报人。
(二)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三)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人或举报人联系不上的要予以说明。
(四)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由办理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填写《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附表2)后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举报人发放的奖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案件经办人填写《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附表3),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领款人在《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上签字捺印后(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案件经办人向领款人发放奖金。
(二)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以书信(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捺印)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号。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
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提供指定账号的具体日期、指定的收款人和账号(卡号)等事项,经有审批权限领导审核后,由财务人员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账号(卡号)存入举报人应获得的奖金,奖金存入凭证原件存入财务凭证,复印件返举报登记部门存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相关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举报信息泄露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本办法中相关标准、文件有更新的,按公布更新后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市安委会印发的《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攀安委〔2021〕21号)同时废止